法制網訊 記者席鋒宇 近日在分組審議廣告法修訂草案時,董中原委員建議,草案應明確列舉出屬於“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情形。
  董中原說,草案第27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但是,第2款至列舉了虛假廣告情形,卻沒有列出引人誤解的情形。現實中大量存在引人誤解但是其所述事實並非虛假的情況,對此類行為也應當予以規範。廣告法應進一步明確虛假廣告的構成要件,併列舉虛假廣告的主要形式,以增加可操作性。
  因此,他建議草案第27條增加第3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屬於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虛假廣告:(一)對商品做片面宣傳的;(二)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於宣傳的;(三)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宣傳的;(四)以造成與競爭者商品或服務混淆的方式進行宣傳的。”  (原標題:法律應規定“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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