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濤《中國青年報》(2014年09月17日02版)
  河南農民汪某在村頭附近的河溝里逮了87只“癩蛤蟆”,因非法狩獵的“三有”野生保護動物“中華蟾蜍”的數量超過了法律規定的50只,屬涉嫌非法狩獵重大案件,7月17日被依法逮捕。7月29日被確山縣檢察院依法起訴。(《大河報》9月16日)
  捕捉小動物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不在少數。前不久,媒體報道,河南扶溝縣的田某等6名農民,用自製的捕捉工具車捕捉1600餘只野生壁虎,被警方以涉“非法狩獵犯罪”刑拘。這一切都源於河南省林業廳於2013年11月10日公佈的一項禁令,使得全省過半的縣、區、市,已被公佈為禁獵區。這意味著,在那些地方,再不能隨隨便便逮野生動物了。
  許多網民因此感到莫名驚詫,甚至有人調侃:昨晚不小心打死一隻壁虎,不知是否構成故意傷害動物罪。不過,河南警方刑拘、逮捕捕獵者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不知法、不懂法的網民可要註意了,千萬別一不小心就撞在槍口上了,到時就悔之晚矣。
  然而,網民們的疑慮也值得我們反思。按照司法解釋,捕捉非珍貴的“三有”(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科研價值和對環境有益的)的野生動物,構成犯罪的,前提是“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倘若說,在風景名勝區或者自然保護區,設置為“禁獵區”,人們都可以理解。但是,村民們在屋前房後,田間地頭,捉壁虎、逮蟾蜍、打麻雀、捉野兔,千百年來歷來如此,現在怎麼一不小心就涉嫌犯罪了呢?
  河南省林業廳一紙禁令,將全省過半的縣、區、市的所有地方都列為“禁獵區”,甚至包括你家的床頭床尾。我們不禁要問,一省林業廳,為何有權將公民家的屋前房後、田間地頭、床頭床尾都列入“禁獵區”,這手臂是否伸的太長了些?
  禁令說白了就是設置一個行政許可,而有行政許可就意味著可能有權力尋租。那些獲得了批准可以在“禁獵區”獵殺“三有”野生動物的人,他們又有什麼依據?所以,即便要設置禁令,是不是該對權力進行最嚴格的監督,對批准的條件進行最嚴格的限制,對批准事項進行最廣泛的公開,接受公眾的監督。否則,所謂的禁令只是對老百姓的“緊箍咒”,對擁有特殊利益的群體則是牟利好工具。
  另外,有關司法解釋指出,對於普通的野生動物,“非法狩獵二十隻以上的”都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此野生動物與彼野生動物可能相差甚遠,如捕捉大型的如野牛、野羊之類的野生動物與捕捉蟾蜍、壁虎小型野生動物就不能相提並論,因為後二者繁殖更容易,量刑上是否應有所區別?  (原標題:哈哈,河南的癩蛤蟆逮不得)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n65rntyc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